您作为房屋的买受人和房屋的出卖人就房屋的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您和另一方在合同中明确商定了交房时限而另一方违约的,那么您能够要另一方按照合同的商定承受违约职责。对于房屋的出卖人而言,他的主要义务就是向您托付房屋,按照法律限定出卖人迟延托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所以在另一方迟延托付房屋的情况下,您必须对另一方进行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而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您向另一方进行催告之后,过了三个月另一方还是无履行的,这时您才能够要求解除合同。
2019-01-19 20:35: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