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愿意定隶属夫妻共有财产。若是拆迁的房隶属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就是夫妻共有财产,若是拆迁的房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只隶属夫或妻各一方。本案中女方户口在男方家不代表女方对于房享有所有权。房是隶属爸妈的老房。
2、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限定,获到的安置房屋权,是对婚前房屋的赔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予以现钱形式或房屋形式进行赔偿,但赔偿的房屋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怎样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赔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买下,而其是以夫妻共有财产买下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两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有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两方的姓名,那么,这个房屋就隶属夫妻共有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得到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屋和赔偿款则隶属夫妻共有财产。
3、本案中拆迁后如果女方名下有一套,男方名下有两套,根据《物权法》相关限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登记为一人名下,则隶属该个人的财产,登记在两方名下,则隶属两方的共有财产。
2018-12-27 11:36: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