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无商定标的物的托付时限或者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限定。第六十一条 合同奏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增加;不能达到增加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限定:(四)履行时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任意履行,债权人也能够任意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就是说你们两方能够商量确定一个履行时间,如果商量不成,你能够任意要求另一方履行。
2018-12-11 17:2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