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限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索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能够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解释》对“合法时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限定,出卖人迟延托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该解释又限定,法律无限定或者当事人无商定,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时限为三个月。另一方当事人无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2年在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所以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你能够按照合同商定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赔偿。
2018-11-21 09:07: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