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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中限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认可,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如果因为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认可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当然也不可能产生业主委员会,这样就只能由全体业主共有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无与业委会签订合同的话有什么弊端的回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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