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限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经过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法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犯错导致的,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商定的,按照其商定;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托付或者应当托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量。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量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
2018-10-23 02:25: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