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九十四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主索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索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做法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三款限定,守约方在相另一方延迟履约后必须先行进行催告,并且只有是在催告后的“合法时限”内、相另一方仍未履行的前提下,方可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
2018-10-21 00:40: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