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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重病去世,这样的话,遗嘱是否还有效?奶奶可否更改遗嘱将房子给我叔叔 ?(叔叔对遗嘱公证并不知情,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吴** 浙江 - 台州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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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浙江 - 台州

房屋继承要求:继承是一种法律规则,继承关系要在肯定的要求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屋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屋的人)丧命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要求。有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屋而产生纷争,在生前就将房屋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娃儿,这也是合法的做法,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无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做法。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限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要求。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愿,将房屋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罚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要求。有的房屋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丧命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屋进行产权分配将隶属被继承人另一半的份额(除有商定者外,通常应分出房屋份额的一半)分配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解决:有遗愿的,按照遗愿继承或遗赠解决;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解决。被继承人丧命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愿,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愿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置。无遗愿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置。

2018-11-13 05:1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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