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典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典质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典质;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子;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第三十条 房地产典质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典质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房地产典质登记。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典质的,典质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2018-10-16 11:57: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