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准则应该包括:债务发生时间、举债时的意思表示和可否用于共有生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准则就是单一的。 夫妻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由此能够看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可否用于夫妻共有生活”作为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准则。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限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
2018-11-28 12:05: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