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刑法》第196条明确限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要需要如下要求:
一、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
二、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违法占有的目的。
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表现为:透支数额较大;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
四、恶意透支犯罪做法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则。恶意透支的爱人为持卡人本人拥有的信用卡,骗领的、虚构的、作废的、拾到的或窃来的信用卡不是恶意透支的爱人,而是诈骗或盗窃的爱人。信用卡欠款会被银行诉讼,如果需要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牵涉刑事犯罪。
2018-09-20 21:15: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