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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17年8/1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部门这种裁人可否已经违背了劳动法?另外像我这种情况,经济赔偿应该会赔多少?谢谢

罗* 福建 - 泉州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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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福建 - 泉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限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水,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限定支付经济赔偿。前款限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水的起算时间为用人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为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以上条款,两倍薪水应从用之日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计量,两倍薪水最长不超出12个月。

2018-09-20 13:1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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