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限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限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量。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限定,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量。第一百四十条限定,诉讼时效因提诉讼讼、当事人一方提议要求或者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计量。
2018-07-19 02:50: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