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发放借贷罪的立案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准则的限定》的限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借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违法发放借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违法发放借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限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借贷,导致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本罪立案准则的第1项限定,“个人违法发放借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违法发放借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限定,严重不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借贷的做法。本罪立案准则的第2项限定,“单位违法发放借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违法发放借贷罪该怎样处罚我国刑法限定:自然人犯违法发放借贷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违法发放借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限定处罚。
2018-07-01 19:59: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