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够向当地政府进行求援,或者直接选择报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限定,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家庭人员,受害人有权提议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议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家庭人员,受害人提议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限定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限定,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限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限定,当事人因遭到家庭暴力或者濒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由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连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组织能够代为申请。 第三十三条限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四条限定,被申请人违背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能够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金、十五日以下拘捕。
2018-05-26 09:03: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