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的,公安机关能够强制隔离戒毒,时限为二年。 见《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却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背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能够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认可,能够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限为二年。
2018-05-12 14:38: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