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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青海 - 海西 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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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青海 - 海西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借贷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薪水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任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纪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一)工人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借贷的,工人及其另一半每年能够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出事实上发生的住房支出。(二)工人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借贷的,其中借贷买下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工人及其另一半每季度能够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能够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出借贷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事实上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借贷本息及首付款)。(三)工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工人及其另一半每年能够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薪水收入限定比例的部分。(四)工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能够提取一次。(五)工人丧命或者被宣告丧命的,工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该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六)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限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2018-04-22 08:2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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