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牵涉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议论决定,方可解决: (一)乡兼顾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准则;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事项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议论决定的牵涉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018-04-03 07:30: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