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限定:“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rn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限定:“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rn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限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限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量。”rn 依据前述限定,2008年1月1日前,私营公司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限定,不支付经济赔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赔偿。rn 公司与工人终止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产公司被宣告破产之日止,工人和破产公司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2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在2年以上,2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在六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后宣告公司破产,则经济赔偿即为2个月或两个月以上薪水;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公司破产,则经济赔偿金即为1.5个月薪水。rn 薪水的计量准则为劳动关系终止前,工人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2018-02-26 18:23: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