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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职责认定:小孩3岁多在幼儿园课间跌倒缝针

赵** 新疆 - 巴音郭楞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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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巴音郭楞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n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犯错的,应当承受相应的增加赔偿职责。

2018-02-22 10:1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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