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限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虚构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虚构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做法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审判实践中,如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财产系在当事人两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财产买下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配。同时,对于掩瞒财产的分配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犯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对于隐藏财产的一方依法应少分,但对于另一方以另一方掩瞒夫妻共有财产存在错误为因,要求涉案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也不应支持。
2018-02-21 00:44: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