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公司退休工人因病或非因公丧命后安葬费及抚恤金发放准则,请参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2004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关于调整公司工人因病或非因公丧命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最新)。通知参考如下:
一、丧命待遇:公司工人(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按下列准则发给丧葬补贴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贴费:公司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工人社会平均薪水四个月的丧葬补贴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贴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公司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工人社会平均薪水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工人社会平均薪水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工人社会平均薪水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要求:公司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要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限定执行。(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无统一限定之前,上述花费所需资本暂按下列办法处置。
1、任职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的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本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的丧葬补贴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本渠道列支。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年度工人社会平均薪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附: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要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限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要求参考如下:第二条本限定所称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是指该工人的另一半、娃儿、爸妈、祖爸妈、外祖爸妈、孙娃儿、外孙娃儿、弟兄姊妹。本限定所称娃儿,包括婚产娃儿、非婚产娃儿、养娃儿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娃儿,其中,婚产娃儿、非婚产娃儿包括遗腹娃儿;本限定所称爸妈,包括生爸妈、养爸妈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爸妈;本限定所称弟兄姊妹,包括同爸妈的弟兄姊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兄姊妹、养弟兄姊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弟兄姊妹。第三条上条限定的人员,依靠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限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
(二)工亡工人另一半男年满6O岁、女年满55岁的;
(三)工亡工人爸妈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
(四)工亡工人娃儿不到18岁的;
(五)工亡工人爸妈均已丧命,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岁的;
(六)工亡工人娃儿已经丧命或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其孙娃儿、外孙娃儿不到18岁的;
(七)工亡工人爸妈均已丧命或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其弟兄姊妹不到18岁的。
2017-10-09 09:08: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