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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辽宁 - 鞍山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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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 鞍山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必须在执行一部分刑罚之后才能适用;减刑虽然也要执行一定的刑罚,但法律没有规定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期限,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原则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减刑。

(3)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数次。

(4)适用方法不同。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而减刑没有考验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5)释放的时间不同。对被假释人应当立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

假释考验期内,罪犯的活动还是相对受到限制的,如果不经监督机关的批准就随便离开了居住的地方,是可以撤销假释决定,执行原判罚的。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10年。


2021-01-28 20:1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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