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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可以过审吗

何* 辽宁 - 营口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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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辽宁 - 营口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别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我的车去做了抵押”是无效抵押行为,车辆作为抵押物须进行抵押登记,非车的主人是办理不了抵押登记的。车主可以主张返回财产,必要时向向。
  《担保法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2020-12-01 02:1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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