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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怎样认定

天津 - 津南区 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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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 - 津南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10-31 09:4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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