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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宁夏 - 固原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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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宁夏 - 固原

公诉转自诉是指对于按管辖范围属于公诉的案件,由于在国家消极行使公诉权的条件下,被害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自诉方式追诉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立案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公诉转自诉案件,可简易,不可调解

2020-10-27 12: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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