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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继续侦查的条件

天津 - 开发区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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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天津 - 开发区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规定。

2020-10-21 07:4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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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于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将会产生案底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与判断:首先,若犯罪嫌疑人由于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证据,从而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个人档案中将不存在... 更多>>

姚大利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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