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下列勘察测绘工作的单位,均按本细则管理:
一、城市水文地质勘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有关图件。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管理、利用和综合治理;地下水储能、回灌、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等。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工程地质基础资料和有关图件。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查明由于生产活动在城市造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生态不平衡等地质现象,提出控制、解决措施。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及侈测。
六、城市规划定线、拔地、市政工程、房产地籍、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制出版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编绘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等。
2020-10-08 20:51: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