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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杭州
吉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收集和掌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情况,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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