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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七十四条解释

海南 - 海口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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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 - 海口

海商法
第七十四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2020-09-25 21:4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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