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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是谁

陕西 - 咸阳 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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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陕西 - 咸阳


法律法规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在确定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时候要遵循三个原则,分别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大于合同标的,履约保证金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差不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与付款条件相联系,这就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三大原则。在使用履约保证金时若有什么疑问,您可以向当地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2020-06-19 08:3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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