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宁夏 - 银川 抵押担保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宁夏 - 银川


一般来说,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2、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
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3、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4、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极大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促进了经济交往,同时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减少了婚姻生活的成本,维护了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0-05-08 04:12:30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银川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结论: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解析: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但是在《民法典》也规定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 更多>>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夫妻一方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有另一方追认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更多>>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结论:实际债务人不能作为共同担保人解析:实际债务人不能作为共同担保人。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担保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担债务的人。两个人的法律地位是有冲突的,不是... 更多>>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