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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她上班儿比较忙,把她的孩子送进了幼儿园进行上学。前两天闺蜜来接孩子,放学的时候发生身上受伤。送进了医院进行治疗。幼儿园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吧?

陈* 浙江 - 宁波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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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浙江 - 宁波

没有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9-10-06 21:3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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