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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东江门一家个人厂子当采购,公司每个月最后一天发上月薪水,备用金不送还公司,可否犯法?

母** 陕西 - 榆林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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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陕西 - 榆林

 按照法律限定,非因劳动者原由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薪水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限定的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这里所说的一个薪水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薪水发放日之间的时间。 《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二条限定,非因劳动者原由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薪水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限定的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超出一个薪水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水准则;若劳动者无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限定解决。

2019-02-21 01:3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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