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的价值,在于档案原始属性的真实性。这种原始属性表现在档案的利用的需求内容上和档案利用的需用求形式上。纸质档案利用需求的原始属性,始终有草稿与印稿之分,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正是如此,纸质档案利用的需求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的内容与形式特征的特点。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主管者的亲笔签订等表现出原始性,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电子档案利用需用求的原始属性,其从电子文件起草、修改、印发到形成电子档案都在计量机上进行,要体现档案利用的原始记录性特征已不复存在。正是电子档案易于修改和改动后能够不留任何痕迹的特点,对其原件的界定难于实现;由于电子档案的内容不仅易于变化,而且失去了固定的形式。电子档案往往可在电子计量机存储器上或转换成硬拷贝保存或复制转发送,不能区分其中哪个是“原件”和“复制件”,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无论是电子档案还是纸质档案其目的就是要充足发挥档案的利用,两者都是为社会的利用者提供服务的。电子档案利用与纸质档案利用的需求,受其自身的职业、素质和爱好等的分别而显现出千差万别。因此,档案利用需求的社会性,体现在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档案利用需求的社会作用,在于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历史进程中,电子档案利用与纸质档案利用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档案利用的社会价值,在于档案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始记录性,都为将来的工作提供了借鉴
要更改的,这是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扩展资料
1、未婚子女可选择投靠随父随母迁移落户,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
2、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
3、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其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身边有否子女限制,根据本人意愿,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5、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落户。
6、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兵役的,儿媳确与公婆、女婿确与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同意其投靠的,可办理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迁移落户。
7、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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