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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论中主观未遂,盗窃未遂该怎么判行呢?

黄** 吉林-白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16 13:22:32 346人阅读

我的一个外向,他不懂事,前几天和社会上的朋友在路边偷电瓶,求让车主给抓到了,现在送到公安局了,我想帮忙给问一下犯罪未遂论中主观未遂,盗窃未遂该怎么判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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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必须达到数额转大,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你朋友盗窃一辆六、七百左右的公路自行车,如果减去折旧,不会鉴定为500元以上,加之盗窃未遂和一般省份都是以1000元以上为起诉点,因此,如果你朋友去自首,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多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2019-07-16 13:2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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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 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2019-07-16 13:2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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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2020-09-21 19:26:1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量刑如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盗窃未遂则比照上述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好!建议你看盗窃罪的司法认定解释。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 盗窃罪审判现场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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