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按当年国家公布的现行标准),达到不愁吃不愁穿。
二、有安全稳固住房。住房遮风避雨,房屋结构体系整体基本安全。
三、适龄青少年就学得到保障。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没有因贫困而辍学的学生;
初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通过国家采取补助及社会救助,高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大学或高等职业教育。
四、基本医疗有保障。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与边境线相邻的一线行政村边民进行定额资助参合。
五、社会养老有保障。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百分之百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范围,且稳步提高补助标准。
六、享受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帮扶。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人畜饮水;
产业带动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序转移就业、金融扶持生态扶持和低保兜底等一个以上资金项目帮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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