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衢州法律咨询

参与偷税漏税要审查了,偷税漏税怎么审查呢?

刘* 浙江-衢州 咨询 2019.01.03 22:55:51 384人阅读

我伯伯的公司有了问题,很快要破产了,里面被发现偷税漏税了,还需要去偿还不少的,偷税漏税怎么审查呢?如何?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衢州律师 税务类纠纷律师 衢州税务类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税务稽查是经济领域的执法行为,偷税可以确定是违法,是否犯罪需要商榷。
2.税务的处理:补税、加收滞纳金(按日0.05%)、罚款(50%-5倍)。
3.如果偷税额超过5万元(征管法规定1万元,后来刑法明确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涉嫌犯罪。
4.如果纳税人属于初次偷税,在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之后,不予移送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
到这里该结束了吧。如果不行继续:
5.如果不接受处理,或者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那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到了这里,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然后移交检察院。
7.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
8.法院受理。按刑法201条,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

2019-01-03 23:05:51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纳税人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信息的会计报表。
现金流量表最早是作为企业内部报表出现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加强现金管理的需要。目前,现金流量表已成为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列的三张主要财务报表之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了解纳税人的财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了解企业纳税和税法遵从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重视对现金流量表数据信息的采集,防范税收风险。
将现金流量表会计信息运用于税收风险管理中,可发挥不同于其他报表的一些特殊作用。比如,现金流量表可弥补传统会计报表的不足,有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现金流量表详细描述纳税人的经营、投资与筹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和现金收支构成,在评价企业经营结果、实现利润及财务状况方面,比传统的利润表更加直观。现金流量表反映纳税人的现金流量净额,有助于增强税务机关审查纳税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利用现金流量表信息可分析纳税人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而大大增强税收专业化应对和稽查选案的针对性。
当前税务管理中对企业现金流量表数据采集和运用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数据质量不高。一些纳税人不能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报送完整、准确的财务报告。企业多头开户、用个人信用卡结算的现象大量存在,使部分现金收支未进入会计核算范围,削弱了现金流量表数据的完整性。

2019-01-03 22:57:51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国家是严格禁止偷税漏税的,偷税漏税行为对国家税收体系的危害是巨大的。公司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主动申报相关税种,并且按照税费的交纳时限按照交纳,如果超过交纳时限的话是可能会产生滞纳金的。另外,股东如果没有参与偷税漏税行为,是不需要负责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税务类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