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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离婚,请问结婚半月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规定

刘** 西藏-那曲 财产分割咨询 2018.11.20 21:42:57 380人阅读

我和老公结婚半个月,经常因为财产问题吵架闹矛盾导致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离婚,所以我问一下结婚半月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规定问题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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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应该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约定于与《婚姻法》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婚姻法的规定为准。如:一方出轨,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一方如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财产,将会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法》一废除“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规定,更改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婚前个人财产不再会因为共同使用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另有财产约定。比如房屋、生产机械等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所有权。
四、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办理的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取得产权证且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一方的 。
若双方都没有主张购买按揭房屋的款项是以自己婚前的财产等归属于一方的财产支付的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则应当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8-11-20 21:4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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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最新婚姻法对夫妻俩的外债怎样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上是保护有钱人的利益,而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的权益,在缺乏诚信以及弱势群体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我国现阶段,不应该提倡。一般情况下很难查出其串通造假的事实,即使查出了其受到的惩罚也很小,串通造假的违法成本较低,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又很大。诸如此类,妻子辛苦操劳持家,仅凭微薄的一点工资养儿育女,离婚时不仅一无所有,还要背下巨额债务,终其一生也无法偿清。这公平吗对于举债的夫妻另一方来说,对这一种共同债务根本无法预知,无法控制风险,也根本无法救济,因为这时候举证责任完全是在被告这一方,他不可能拿到什么证据来证明为一方个人债务,这时候他就只能是毡板上的肉,任人宰割。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债务时,他可以作出判断和控制风险,如果认为有风险,他可以不出借。并且,如果夫妻真的为共同生活需要向外举债,他也可以让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确认,这个过程并不复杂。(也即提出:夫妻共同债务要经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在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债权人过份保护的这种判例越来越多。不幸而言中,日后的事实说明,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对债权人的过份保护越来越严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上是保护有钱人的利益,而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的权益,在缺乏诚信以及弱势群体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我国现阶段,不应该提倡。一般情况下很难查出其串通造假的事实,即使查出了其受到的惩罚也很小,串通造假的违法成本较低,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又很大。诸如此类,妻子辛苦操劳持家,仅凭微薄的一点工资养儿育女,离婚时不仅一无所有,还要背下巨额债务,终其一生也无法偿清。这公平吗对于举债的夫妻另一方来说,对这一种共同债务根本无法预知,无法控制风险,也根本无法救济,因为这时候举证责任完全是在被告这一方,他不可能拿到什么证据来证明为一方个人债务,这时候他就只能是毡板上的肉,任人宰割。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债务时,他可以作出判断和控制风险,如果认为有风险,他可以不出借。并且,如果夫妻真的为共同生活需要向外举债,他也可以让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确认,这个过程并不复杂。(也即提出:夫妻共同债务要经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在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债权人过份保护的这种判例越来越多。不幸而言中,日后的事实说明,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对债权人的过份保护越来越严重。本律师二年前接触的一宗案件,案情是:在离婚的五年后,“债权人”没有任何转帐记录,仅凭前夫一纸“借条”诉称前夫向其现金借款28万元,案经判决后,在执行阶段,以该借条所述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直接将前妻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前妻财产,工薪阶层举巨额债务明显与常理不符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虽经前妻提出执行异议,但佛山二级却以“24条”为据驳回前妻的执行异议,明显剥夺了没有参加诉讼的前妻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24条”问题之严重,远远超出大多数人的想象。无论从哪个角度说,“24条”引发如此多人的反对,就足以证明它是有问题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正义,是无法等来的,它必须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包括受害者,媒体,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各方面的推动。法官本是最应该作为,也最可能有所作为的群体,只要通过他的内心确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认为所负债务没有用以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平衡各方利益。但遗憾的是,大多数法官并。在这一点上,我最敬重的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的王礼仁法官,他长期为废除“24条”纳喊,并多次撰文直指“24条”的“死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其
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其
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其
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其
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一、作为男方,应收集的证据作为男方,在你们共同生活期间,或许你是强者,占婚姻家庭的主导地位,或许你是弱者,在朋友们的眼里是 “妻管严”。不管之前家庭地位如何,现今你与她要对簿公堂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得不承认,会相对处于劣势。因为女性与孩子的天然亲密关系,使得在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会稍微倾向于她们。因此,你要尽可能地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尽力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第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一方面不能全身心地照顾好孩子,另一方面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带来影响。第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说明女方给予孩子的母爱是很有限的,对孩子不予关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第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第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第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第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外部生活环境。第
七,若你们已经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你一起生活,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或小学在你附近区域,孩子已经习惯了那里的生活、学习环境,改变环境会对孩子成长不利。
二、作为女方,应收集的证据如果你是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的女方,那么前述对男方不利的情形正是对你有利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男方在社会上常常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心理压力会比男方大,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上,你也会有这样那样的担心和忧虑。对于你来说,需要调整好心态,正确分析和认识自己优势和不足,认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第
一,你的孩子若是在两周岁以内,孩子一般会判决随你一起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第
二,你的孩子若已经两周岁以上,你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则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第
三,孩子一直随你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你可能性较大。第
四,比较你们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婚外情等情形,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第
五,他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他的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你。第
六,如果你们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而你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三、双方父母的意见大家都知道 “隔代亲”的道理,你与他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得不分手,各自重新选择开始新的生活,长辈在为你们的事情着急上火的同时,可能最让他们感到心痛的还是(外)孙子、(外)孙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从孩子出生的第一天起,双方父母的内心也同样充满了喜悦,对小宝宝每天成长的变化,甚至比年轻的你们都要上心,与孩子在一起的快乐已经成了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如今随着你们婚姻的解体,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自然成了老人家最关心的事情。双方父母要对抚养权归属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律是否允许呢?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上,法院首先要审查的是作为孩子父母双方的你们两个人的条件,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量孩子随谁生活更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成长。在你们两人的条件悬殊较大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直接作出判定,确定抚养权归属。只有在你们两人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孩子又单独随一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与孩子单独生活多年的老人的意见,并且要审查他们帮助你抚养孩子的能力,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子女随你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是新婚姻法孩子归谁的具体内容,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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