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您好,关于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适用于立案、批捕、移送、审判四个阶段。
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
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
第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
第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标准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
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
三,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第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第
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
三、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
四、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移送的证明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的决定的证明要求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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