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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期怀孕辞退了,试用期间怀孕违法辞退可以吗?

王* 青海-海北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9.13 09:32:53 688人阅读

我刚刚找到工作,没多久就查到怀孕了,想等情况稳定后就辞职的,单位早我一步开除了我,试用期间怀孕违法辞退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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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二、应得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与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2018-09-13 09:4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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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国家对于孕期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并不代表公司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因为是在试用期,如果公司这个时候有正当合法的理由,那么公司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女职工试用期内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以下条件:
  
1、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公司以怀孕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另外,虽然是证明了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不是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而是以女职工怀孕为理由的,那么即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及时维权。
  当然,要证明怀孕女职工的确不适合录用条件的,需要结合女职工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公司的用工标准,要是公司根本不是按照规定的标准鉴定女职工的劳动能力的,那么可以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
  
1、申请仲裁前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填写的劳动争议申诉书要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女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2、收集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接着就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然,如果女职工已经过了试用期间的,那么此时公司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女职工产期、哺乳期间的也同样处理,权益受有损害的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

2018-09-13 09:3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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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
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
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以上是试用期辞退怀孕员工可以么?算违法么?问题解答。

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的条件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其次,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例如把“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而把“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
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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