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的运输费用开的是普通发票,其进项不能抵扣销项税额。 2、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和销售产品产生的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记入增值税——进项税科目,可以抵扣销项税。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3、营改增之后,运费凭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抵扣。
增值税发票,进项和销项的明细必须一致: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过期未认证的进项税符合上述客观原因的,可以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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