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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财产保全案外的异议,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审判实践中,不明确案外人异议的定义,就无法识别其性质和法律作用,就有可能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案外人异议的界定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通常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经过流转变成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此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外人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的权属并非被申请人所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以案外人的身份认为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执行的标的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法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将已执行的标的归还原主,这就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过程。从其过程来看,案外人异议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异议的主体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而是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2、采取强制措施的机构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
3、强制措施已经实施;
4、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
综上,根据案外人提出异议过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定义可归纳为:诉讼中,法院依法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后,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过程。
相关知识: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案外人责任的设定范围很小,仅限于一定的特殊情形,且承担的只是赔偿责任。《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过错。在将案外人财产作为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中,虽然实施保全措施的是法院,但该保全行为系依申请人的申请而作出,介入了申请人的主观意志,故从民事侵权角度而言,申请人系加害行为人。关于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该违法性属于“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之类,因为如果异议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权能的行使受《民法通则》等法律保护,申请人申请保全该财产致使异议人不能依法行使对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则申请人违反了保护异议人所有权的法律。关于主观过错,一般此类侵权中申请人的过错表现形式为过失,因为当异议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申请人应当预见到继续保全可能对异议人造成损害,如申请人在无正当抗辩事由的情况下仍不同意解除保全,就具有了主观过失。异议人要求申请人承担保全错误的侵权责任必须符合上述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从而可知,案外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为:
1、必须属于法院对案外人的异议一时难于确定是否成立的情形;
2、因案外人的担保而造成解除扣押确有错误;
3、给对方造成损失。责任要件一旦成就,案外人必须要承担赔偿对方造成损失的义务。这又涉及到对方损失和赔偿方式的问题,按笔者的理解,对方的损失应指解除查封或扣押的标的的损失。案外人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以担保的财产为限,因为其提供的担保至少与解除查封或扣押的标的等价,才符合“确实有效”的要求。
2018-08-19 17:54: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