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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说游客如何如何维权,那么请问旅行社各种证件齐全、正规车、正规导游、正规操作服

ask****495 海南-海口 服务退款纠纷咨询 2018.08.15 22:46:19 1779人阅读

都在说游客如何如何维权,那么请问旅行社各种证件齐全、正规车、正规导游、正规操作服务的情况下遇到旅游流氓用很难界定的理由(比如导游服务不好、导游诱导消费等)向质检部门投诉要求全额退款,甚至赔偿,旅行社有什么方法或者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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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8 13:33:42 回复

由于各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水平.竞争能力、商业道德和守法意识上的差异,不可避免的使得一些旅游经营者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但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和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现阶段,我国旅游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为了吸引旅游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
  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国旅游企业在数量上大规模的增加,但是这些旅游企业中.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真正有实力的不多,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旅游业内的普遍现象。目前,在旅游业中普遍可见的零团费或负零团费”现象.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低价竟销行为。低价竞销的旅游经营者违反竞争规则,争揽客源,吸引游客,占领市场,严重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本可期待的业务和收入。在以非正常低价吸引了旅游者之后,旅游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总要想方设法从游客口袋中把钱捞回去,必然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以弥补其损失.旅行社这种低价竞争方式不但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竞争秩序。
  
2.旅游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商业贿赂行为排斥其他竞争对手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者接受他人行贿,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旅游业竞争十分激烈.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完成交易、谋取利润.多采用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旅游购物商店、饭店、宾馆、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收受回扣等手段来实现。在旅游业,导游拿回扣的现象成了整个行业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还有一不争的事实就是不仅导游直接从景点、购物店拿回扣.而且很多旅行社还与景点、购物点签有协议.只要导游带团过来.景点、购物点都要根据游客人头数返还旅行社回扣。
  3旅游经营者为了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有很多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在广告词的使用上含糊其词、夸大宣传.在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准三星”、”相当于三星等模糊用语的现象较为普遍: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做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描绘得惟妙惟肖.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4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从事欺骗性的交易
  企业的名称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名称权是专属企业的权利。一些旅游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凭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良好的商业作风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很高的信誉,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企业。然而.一些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弱.经营状况不好的旅游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或者标志.误导、欺骗旅游者.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与旅游者进行的这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不但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也会直接损害知名旅游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原本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

从你的描述来看看,旅行社对于他们的更改有两个理由:
1,情势变更:游客突然爆满,导致合同无法依原计划履行;
2,游客口头同意。关于第1点,这个理由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更改合同的理由。因为五一假期的来临、游客增多是可以预测的,也可以避免的。游客选择在这个时间出游,便是相信旅行社已经做好了相应的安排(旅游广告页面、合同上应该也有行程安排的约定,包括哪天住什么样的酒店)。如果旅行社没有做好相应的安排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会构成违约(或者缔约过失),需要对游客做出相应的赔偿。关于第2点,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旅客对于更改旅行路线已经口头同意,那么旅游合同的更改就可认定为生效。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关于赔偿,旅行社如果变更合同,旅客当时可以表示不同意,并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游客送回旅游出发地)。但是根据您的描述,貌似旅客当时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在行动上接受了旅行社的安排,消费了新的旅游线路我认为,这是通过行动接受合同变更的一种方式,在合同法上可以视为默认变更。所以,要求全额退款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变更合同而增加费用的,旅行社不能再向游客收取;如果变更合同减少了费用,那么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给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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