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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醉驾最多拘留多少天?罚款多钱?在线等您的答案

ask****700 辽宁-营口 醉驾咨询 2018.07.25 23:38:14 2835人阅读

现在醉驾最多拘留多少天?罚款多钱?在线等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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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贵阳 咨询解答:3404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一律吊销驾照
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2018-07-25 23:53:27 回复
地区:山东-东营 咨询解答:445条

你好,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2018-07-26 00:26:32 回复

对于拘役,这个大多数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刑罚,其拘役也是有期限的,那么拘役的期限是怎样的?简单来说一般拘役最长期限是6个月,数罪并罚最长为1年。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个月)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以上就是关于拘役最多几长时间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加班费,应当遵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发生此类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上面就是围绕 加班时间最长不超过什么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解读:对于国家支持创新、支持节能环保的政策,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无需解读。但对于“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也可能引起以下思考:
1)“合理设置”是指工程资质条件?还是指拥有自主开发、研制并应用的相关技术专利的企业?“合理设置”如何界定?
2)“要求和条件”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需要办理增项资质内容?“要求和条件”是否会造成一些新的“挂靠”情况出现?
3)是否因此条件设置造成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情况出现?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解读:建筑工程项目一般说来是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特点的项目,如果反过来是否可以理解把“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可以设置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条件?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解读:“合同订立的书面报告”具体是指合同还是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已包含所有的招标情况),还是另行写出报告?具体要求的内容?是自撰还是照搬模板文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是备案还是复核审查?如是复核出现问题在合同已签订的情况下,是撤销合同还是重新招标?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解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容易理解,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有点困难,是招标人、投标人联合公布?还是各自公布?通过什么媒体渠道进行公布?公布的时间和条件是指工程项目结算完成?还是指项目审计完成?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以上就是对于问题最新招标投标法2018是什么 法律方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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