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如E综合意外保险计划。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
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可选保障额度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共5种额度
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 0,0.2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共5种额度
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 0,20元/日,50元/日,共3种额度
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越来越多朋友关心人寿意外保险是什么 这个问题,上文为您解答请参考。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离婚诉讼中,以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应如何分割?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单又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要解决好夫妻双方对保险权益的分割问题,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确定保险的价值。尽管保险合同可以认为是一种投保人对保险人享有的债权凭证,但是保险金实现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不同于有价证券和物权凭证,既不具有流通性,也不能即时转为具体的货币价值。[1]这决定了履行中的保险合同价值的确定方式具有特殊性。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人寿保险价值确定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所交的保费;二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离婚诉讼中,以所交保费作为人寿保险价值计算依据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曾有法官主张:“在离婚时对所累计交纳的保险费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笔者认为,已缴纳保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保险价值确定的依据。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是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3]随着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费会转化为保险责任准备金,而未来可能实现的保险金就由保险责任准备金产生。因此,对一个履行中的保险合同来说,买保险如同消费一样,作为一种投资支出,已经发生了财产权利的转化,已经不再是现存的、确定的财产利益。投保人用于缴纳保费的资金交付给保险人之后,即丧失所有权,而转化为保险人的资产。因此,对保险费进行分割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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