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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怎么样的?

米* 甘肃-临夏 改制重组咨询 2018.07.06 20:27:10 640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个亲戚合伙开了公司,要进行资金的重组的,想知道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怎么样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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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合并时,被合并方将房地产转至合并方时,被合并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时,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原企业转让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8-07-06 20:2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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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来说是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lt;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gt;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8-07-06 20:28:10 回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对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所列举关联方交易包括: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从以上所列举的交易内容可以看出关联交易是指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在资源与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转移。
  从集团利益出发,关联交易是有利于集团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交易成本。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资产重组,改善了经验状况,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还有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重组,将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成为集团融资的窗口,从而盘活存量资产。据《联合证券
》与《证券时报》的调查
显示,被调查的上市公司经理中,72.34%承认存在关联交易,66.67%认为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关联交易是“益大于害”,28.95%认为关联交易有利于资金形成良性循环,26.32%认为有利于重组磨合。
通过上面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涉及关联交易?求解!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笔记】凡是做重大资产重组出身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来,即定义“借壳上市”。
原《lt;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gt;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判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之日与变更后注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总额是否超过100%两者之间是永久的关系,本次修改较之以前法规首次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间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即五年,使得条文的执行更有效率。因为,毕竟如实际控制人变更了五年以后,如果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想套现的早就套现走人了,留下好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一样是对中小股东有益。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
(一)至第
(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笔记】原《lt;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gt;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原办法下若从购买资产资产总额或者评估值入手,寻找上市公司壳时,专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很大的壳公司,同时净资产规模较小,这样使得购买资产的评估值没有超过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从而绕开原借壳上市的法规。自老办法公布之日起,市场上已发现较多上述案例,甚至出现大量的上市壳公司先进行一把定向增发,扩充资产总额后再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使得被收购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定增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同时安排定增的股东减持或者大宗交易给被购买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最后达成规避借壳上市的审核。
而本法规的修订,使得被购买资产除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资产总额的100%外,还添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资产净额三个指标,甚至在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主营业务变更这两条规定上定性了判断,全方位度绝各类规避借壳上市的案例,意即从被购买资产端入手来规避借壳上市的路径基本被完全堵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笔记】增加此条款,意即要求借壳上市的壳本身并不能受过处罚及公开谴责,而市场上较多的不死之身很多是受过处罚或者公开谴责想依靠借壳上市打翻身仗的。从一定程序上减少了壳资源。
另外,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于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调查的情形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同时在后半句也增加了相应的例外情形。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希望上面对参股涉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吗 的解答对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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