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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低价竞争可以吗?

蔡* 吉林-通化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5 22:11:38 534人阅读

我公司今年投资了一个项目,现在也就是要申请中标,那么如果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低价竞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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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018-07-05 22:1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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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作为联系供需双方利益的纽带,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调整器,《反不正当竞争法》低价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密切相关。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低价销售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如果经营者是在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正当价格竞争或所采取的一种让利措施,法律将对其予以认可或保护。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法律则将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予以禁止。

2018-07-05 22:13:38 回复

低价倾销属于违法反垄断法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低价竞争意味着企业不会有充足的资金投入研发、设计、制造,缺乏了研发、设计,企业就会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失去竞争力,就会影响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就会在消费者心中形成恶劣印象,就会继续拉低中国制造的形象,把消费者逼到国外购买产品。

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低价竞争意味着企业不会有充足的资金投入研发、设计、制造,缺乏了研发、设计,企业就会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失去竞争力,就会影响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就会在消费者心中形成恶劣印象,就会继续拉低中国制造的形象,把消费者逼到国外购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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