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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保全异议裁定书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杨** 福建-宁德 债务追讨咨询 2018.06.25 18:34:07 511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负债太多了要保全财产,我想问问案外人保全异议裁定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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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
  
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对问题 案外人保全异议裁定书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2018-06-25 18: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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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上面就是案外人保全异议裁定书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2018-06-25 18:35:07 回复

双方可以约定异地仲裁管辖
仲裁协议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民商事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实行协议管辖。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设置的仲裁条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决该合同纠纷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约定。
对照上述要求,你公司与某金融机构所签合同中的仲裁约定是无效的。
首先,“可依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非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且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其次,该条款中“或向合同签订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与约定仲裁是矛盾的。一般认为,在仲裁法生效以后,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不能作或然的选择。诉讼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公司与某金融机构之间如果不能补充达成有效仲裁协议,那么该合同纠纷不能提交仲裁。鉴于该合同标的额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向合同签订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也属无效,而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今后,如果你公司有意通过仲裁快捷地、不公开地解决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建议你们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在解决合同争议方式项下设置有效的仲裁条款。如果对方提供了格式合同文本,你们有权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有权增加或减少条款,也当然有权修改仲裁条款。武汉仲裁委员会的标准示范仲裁条款为:“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希望我对可在异地申请仲裁吗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上诉人彭宇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张与彭宇因在牙克石市新区施工过程中达成的财产、设备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其中涉及围栏、板房、厕所、水井等不动产,且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牙克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驳回彭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彭宇上诉理由及请求:
1、本案涉案标的物均为动产,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担保法》第九十二条以及《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但涉案标的物中的活动板房、围挡、厕所、施工用水井等设施、设备,均是处于短期内施工需求所搭建的临时性设施、设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范畴,所以本案争议并未涉及任何不动产,不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2、本案争议也不适用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彭宇与被上诉人张虽就涉案施工设施、设备转让进行过协商,但上诉人彭宇事后得知涉案施工设施、设备已为案外人吴某某和孙某实际所有,上诉人彭宇遂与吴某某、孙某实际进行交易并取得涉案施工设施、设备,并向吴某某、孙某支付了转让价款。因此,上诉人彭宇未与被上诉人张就转让涉案施工设施、设备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更没有实际履行过任何转让交易行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等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
被上诉人张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张于2015年7月20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经其与彭宇协商,将牙克石新区某地块的施工设施、设备作价23.1万元转让给彭宇,彭宇分别向其支付10万元,向寿某某支付13.1万元,其与彭宇签署了《某地块现场交接清单》。交接后,彭宇向寿某某支付款项进行了往来结算,而未向其支付转让款。其多次要求彭宇给付转让款,彭宇至今拒绝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彭宇给付其转让款人民币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彭宇与被上诉人张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张一审诉请要求上诉人彭宇支付转让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张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张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经询问被上诉人张,其表示要求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诉讼。上诉人彭宇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张没有实际履行过任何转让交易行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属于本案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查范围。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面就是管辖异议上诉裁定书是什么 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原告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对方工资卡。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上文就是关于工资被保全有裁定书吗 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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