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 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髙额抵押具有担 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其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 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 权发生的原因。《担保法》第六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 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 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 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担保商品交易发生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 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第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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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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